房地產交易中,買賣或租賃雙方要注意防范各自的風險,同樣,作為房地產中介公司也應注意防范自身的風險。
一、托管定金、交樓押金、首期款處理等資金風險。
當一方違約時,是退還買方、賣方還是誰也不退,能否抵扣擁金?
以托管的定金為例,如無特別約定,一般托管在中介公司的定金放款于賣方的條件是:賣方將紅本房地產證原件交予中介公司且查檔清晰后幾個工作日。但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一方違約時,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放定條件時,是否應該退還守約方?
買方認為應該退還給買方,其理由是:如果賣方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托管在中介公司處的定金屬于自己實際繳納,中介也不可能將其交給賣方,故應退還給買方。
賣方認為應該交還給賣方,其理由是:如果買方違約,則上述定金自然應該交給賣方沒收;如果賣方違約,也不能放給買方,因為賣方已經向買方開具了定金收據,中介公司又向賣方開具了定金托管收據,因此托管的定金已經屬于賣方所有,即若是賣方要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也應由買方向賣方直接主張,中介公司無權將屬于賣方的錢支付給買方。
同時,擺在中介公司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中介公司是否充分證據證明哪一方違約。
因此,在實踐中買賣雙方發生因一方違約起訴至法院時,法院依據證據情況認定的違約方未必與中介公司的判定完全相符,由此當中介公司提前將定金放予法院認定的“違約方”時,不時會被法院判定中介公司與“違約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此,為減少中介公司的風險,中介公司在無證據證明任何一方違約的情形下, 更 好的做法就是——誰都不放,既不放給賣方,也不放給買方,當然也不去抵扣傭金,直到雙方糾紛經法院或仲裁機構 更 后裁判、或雙方向中介公司提交約定定金歸屬的解除協議為止。
二、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的傭金風險。
常見糾紛主要有因買賣雙方私下交易(俗稱“跳單”)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糾紛;買賣雙方一方違約導致交易不成引起的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糾紛等。
買賣(租賃)雙方通過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后,發生跳單、違約情形不付傭金時,前章已詳細闡述,在此不再重復。本章僅主要論述傭金和必要費用的計算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1、合同或承諾書中無論買賣雙方均應約定不少于傭金20%的必要費用的金額,防止一方違約(不排除賣方違約)時,中介公司在無法收取傭金時,向違約方收取多少金額的必要費用沒有合同依據。
2、對于傭金支付時間和條件, 更 好不要隨意添加不可預測或不可控制的附加條款。比如有業務員在合同中約定,如賣方在6月1日前無法收到全部樓款,則不必支付中介傭金,結果由于當時銀行信貸收緊導致貸款審批遲延,致使賣方在6月3日才收到全部樓款,買方因此拒付傭金。中介為此訴諸法院向賣方追討傭金 更 終也未獲法院支持。
三、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無效的標的風險。
這類糾紛主要因房屋買賣雙方主體不合格或合同標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見情況有房屋的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賣方房產證尚未辦出等,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無法交付履行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法律后果,從而引發第三人或購買人將出賣人起訴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